很多聘請外傭的香港家庭都會遇到這個問題:「工人姐姐想返鄉探親,機票應該我出,定係佢自己出?」 香港對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,對「合約內必須由僱主支付的機票」有清楚規定,但合約以外的返鄉探親,處理方式就不一樣了。
每份合約期內,僱主必須支付的一次來回機票
根據標準《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》條款,僱主在每一份 2 年合約期內,對機票的基本責任是:
- 在外傭開始合約時,負責支付由原居地來香港的一程機票(通常由中介安排代辦)
- 在該份合約完結時,負責一程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機票
如果整份 2 年合約有來有回,簡單理解就是:每份合約,僱主至少要承擔一次「來港 + 回鄉」的交通費。
合約未完,外傭中途回鄉探親——誰應該出機票?
實際操作中,很多外傭會在合約期內因為家庭原因希望回鄉探親,例如:
- 家人有急病、意外、喪事
- 想在重要節日返鄉與家人團聚
在這種情況下,如合約仍在正常進行,並非終止或完約,合約並沒有要求僱主為這些自願性「中途返鄉」支付額外機票。一般理解是:
- 這屬於外傭個人因私事返鄉,所涉及的來回機票和交通費,應由外傭自己承擔
- 僱主沒有法定責任為這類中途探親之旅支付機票
當然,如果你願意出於同情或獎勵,主動幫她負擔部分或全部機票,那是你額外的好意,而不是法律要求。
第一份合約完結後續約,機票怎樣計算?
當第一份 2 年合約完結,而你決定與外傭續約時,一般有以下常見安排:
- 入境處通常會要求外傭在兩份合約之間回原居地一次,以完成續約程序
- 在這次往返旅程中,來回機票通常由現任僱主支付,作為履行上一份合約完結及新合約開始間的交通安排
簡單理解:
- 第一份合約結束+續約時,你要幫她安排一次「回家再回港」的來回機票
- 之後第二份合約(即第 3–4 年)完結時,你再負責一程由香港回原居地的機票
第二份合約屆滿後,僱主需要付多少機票?
如果外傭在你家庭完成了第二份合約(通常是第 4 年尾),而不再續約,一般做法是:
- 你需要為她支付一程由香港回原居地的單程機票
- 這代表你已經完成了在這兩份合約下,應有的「送她回家」責任
如果之後她再到香港,通常會是與新的僱主簽新合約,由新僱主承擔之後的來港/回鄉機票。
常見情況一覽:誰出機票?
你可以參考以下簡單對照:
- 第一份合約開始來港:來港機票一般由僱主負責(多數經中介代辦)
- 第一份合約中段,外傭因私事返鄉探親:原則上由外傭自己付來回機票
- 第一份合約完結+續約:回鄉及再來港的一次來回機票,由僱主負責
- 第二份合約完結,不再續約:由僱主支付一程由香港回原居地的機票
用一句說,就是:「每份合約期內,僱主至少要負責一次完整的返鄉安排;中途因個人原因探親的額外機票,通常由外傭自行負責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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