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僱主都會問:「外傭最後一日開工,我是否一定要當日即刻給機票?」 其實香港法例和標準外傭僱傭合約,重點不在「即日」,而是在一個明確的時限之內要結清所有應付金額,包括回鄉機票。
合約完結當日,一定要即時交回鄉機票嗎?
法例並沒有硬性規定「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即時交機票」,但亦不代表可以無限期拖延。 只要在法定時限內妥善安排回鄉機票和相關旅費,並不是一定要在當日交到外傭手上,例如可以提前數日買好、或在完約後幾日內交付。
《僱傭條例》:7日內要支付甚麼?
按僱傭條例的一般原則,僱主在合約屆滿或終止後 7 日內,必須支付外傭應得的所有款項,包括:
- 已工作但仍未支付的工資。
- 依法或按合約應付的其他款項(例如代通知金、未放清的有薪假期補償,如適用)。
- 約定的交通費支出,包括回鄉單程機票及前往機場的合理交通費。
簡單理解:你可以在約滿/解約日或之後幾日內處理,但最遲不能超過 7 日,否則就有遲付工資及福利的法律風險。
實務上怎樣安排機票比較穩陣?
作為僱主,實際操作可以這樣做:
- 在合約屆滿前,先與外傭商量回程日期,選定在合法逗留期限內(一般有 two-week rule 的緩衝)。
- 提前數日購買單程機票,並把行程列印或以電子方式發給外傭,讓她知道出發日期及航班資料。
- 在最後工作日或之後幾日內,一併把最後工資、假期補償(如有)、以及機票資料交給外傭,並請她簽收。
- 保留機票收據及簽收紀錄,以防日後出現「未有提供回程安排」的爭議。
只要你在 7 日內把所有應付款項和機票安排處理好,通常就已符合僱傭條例和標準合約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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