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僱主因為移民、長期離港或家庭安排改變,會想把現有外傭「介紹」給父母、親戚或朋友繼續工作。 但要留意,外傭在香港的工作身份是跟某一位僱主及某一份標準合約綁定,並不能私下「轉名」或口頭改由其他人指揮工作。
僱主移民後讓外傭轉替親人或朋友工作,是否合法?
如果原僱主確實因移民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約,外傭可以在「例外情況」下申請在香港更換僱主,而不一定要先返回原居地。 但前提是必須經入境事務處審批,並由新僱主與外傭重新簽署新的標準僱傭合約,完成正式的「轉僱主」程序。
最重要底線:不可以私下叫外傭去另一個家庭做嘢
外傭必須在合約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及居住,僱主亦不可容許外傭為其他人工作。 所以在入境處未批出「轉僱主」之前,原僱主不應安排外傭先到親人或朋友家中「試工」或「先做住」,以免觸犯逗留條件及引起法律風險。
需要辦理哪些手續?一般流程怎樣走?
實務上通常需要同時處理「終止舊合約」及「申請新僱主」兩部分,常見步驟如下:
- 原僱主與外傭先按合約辦理終止,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入境處提交終止通知文件(常用表格 ID 407E)。
- 新僱主與外傭簽署新的標準僱傭合約(ID 407),並準備新僱主的財力證明及住址資料等文件。
- 外傭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換僱主及延長逗留,等待審批後才可以合法為新僱主工作。
勞工處亦提醒,一般情況下外傭應完成兩年合約,只有在外調、移民、死亡、財務原因等「例外情況」下,才可能獲批在港轉僱主而無需先回原居地。 如果被懷疑濫用提前解約來轉工,相關簽證申請有機會被拒。
外傭一定要接受「轉去親人或朋友」嗎?
外傭有權決定是否與新僱主簽署新的標準僱傭合約。 因為每個家庭的相處方式、工作量、居住環境都不同,外傭可能同原僱主合得來,但未必願意或適應到另一位僱主家中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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