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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傭有傳染病或健康問題,僱主可否即時解僱?醫生證明、合約責任與補償重點

僱主最擔心的情況之一,就是外傭被診斷出有傳染病,或者發現她有某些長期疾病,擔心影響家人及工作表現。 但在香港,外傭生病時,僱主既有醫療責任,亦有機會在特定條件下提早終止合約,兩者必須分清楚處理,否則容易違反標準僱傭合約及《僱傭條例》。

🩺標準僱傭合約第 9 條:僱主對外傭的醫療責任

香港入境處訂明的外傭標準僱傭合約(ID 407)第 9(a) 條規定,外傭在受僱期間如有疾病或人身受傷,不論是否因工作引起,僱主都必須提供免費醫療。 免費醫療包括:醫生診症、住院期間的基本費用以及緊急牙科治療,除非外傭是在自願離港及私人行程期間生病,該部分由外傭自行負責。 政府亦多次在立法會文件中重申,如僱主拒絕承擔外傭在公立醫院就醫的費用,可能被視為違反合約,甚至影響日後再聘外傭的資格。

📜若醫生證明「不適合再做家務助理」,可即時解僱而無須預告

合約第 9 條同時設有一個重要但容易被誤解的條款:如果有合資格醫生的書面證明,確認外傭因病或受傷而不適合繼續從事家務助理工作,僱主可以在毋須發出一個月預告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合約。 一般建議由在香港註冊的醫生出具證明,如是公立醫院或政府診所醫生的報告,說服力更高,內容宜清楚寫明外傭「不適宜繼續從事現有工作」。 在這種情況下,僱主可按合約終止僱用,但仍須支付已到期工資、按規定提供單程機票及旅費,並履行其他合約責任。

⚖️傷風感冒、哮喘、輕微傳染病 ≠ 自動「不適合工作」

合約和勞工指引都強調,並非所有疾病都可以成為不預告解僱的理由。 較輕微或常見的疾病,例如傷風、普通感冒、腸胃炎、皮膚生蟲、哮喘、低血壓等,一般都不會自動被視為「徹底不適合做家務助理工作」。 這些情況下,僱主多數應該按《僱傭條例》處理病假與醫療,而不是單憑「覺得不方便」就即時解約,否則容易被指違規解僱。

📝如沒有醫生「不適合工作」證明,又想終止合約,應如何做?

如果只是覺得外傭身體狀況不太適合你家庭的需要,但沒有醫生書面證明她「不適合擔任家務助理」,就不能用第 9 條那個「毋須預告終止」的理由去即時解僱。 在這種情況下,僱主仍然可以終止合約,但必須:

  • 按照標準僱傭合約第 10 條,給予不少於一個月書面通知,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。
  • 照例支付已累積的應得工資、假期補償(如有)、以及提供單程機票和回鄉交通開支。

若僱主直接「即日趕走」而不給代通知金,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外傭嚴重失當或醫學上完全不適合工作,很可能被視為違反合約甚至違反《僱傭條例》。

⏱️外傭在有薪病假期間,僱主一般不得解僱

《僱傭條例》對所有受僱於「連續性合約」的僱員(包括外傭)都有病假保障:當僱員持有有效病假證明並在使用累積的有薪病假時,僱主一般不得在該段有薪病假內解僱,除非是因嚴重失當需要即時解僱。 一旦僱主違反此規定,在僱員仍處於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對方,可被檢控,最高可被罰款 100,000 港元,並須支付代通知金、解僱補償等金額。 因此,就算你已打算不再續用外傭,也不要在她正處於有薪病假期時草率發出解僱通知或即時解約。

🧼如外傭患有傳染病,僱主可怎樣兼顧安全與合法性?

若外傭被診斷患有具傳染性的疾病(例如肺結核、某些肝炎、嚴重皮膚傳染病等),僱主可採取的步驟包括:

  • 確保她已看過註冊醫生,並取得診斷報告及治療建議。
  • 詢問醫生:在適當治療及防護下,她是否仍可從事一般家務,還是建議暫停或完全不適合該工作。
  • 根據醫生書面意見,決定是否可以作工作調整(例如暫時避免照顧嬰兒或長者)。
  • 如醫生明確寫明「不適合繼續做家務助理工作」,僱主才可以考慮運用合約第 9 條,以「不需預告」形式終止合約。

在處理過程中,僱主仍須承擔合約下的醫療責任及基本人身尊重,避免以歧視或羞辱方式對待外傭,否則可能觸及反歧視法律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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